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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8-30 12:18

  为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决定调整我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包括工程机械(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铲车、推车、吊车、非公路用卡车等)、农业机械(大、中、小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暂时不作限制)、林业机械(暂时不作限制)、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渔业机械和水泵等。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规定的烟度排放Ⅲ类限值或在工作过程中目视有明显可见烟的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

  (一)市区东至蔡州大道、至开源大道、至中原大道,北至顺河路,西至京广高铁、至泰山路、至嫘祖大道、至交通路、至京广高铁,南至汝河大道的合围区域(不含以上边界道路,具体范围见附件)。

  (二)市辖区内机场、港口、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工矿企业、主要施工工地等机械高频使用场所纳入禁用区范围。

  (三)禁用区内禁止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Ⅰ、Ⅱ阶段)(GB20891-2007)》中规定的第Ⅱ及以前阶段排放标准、未悬挂环保号牌或者悬挂的环保号牌与河南省非道路移动机械监控平台登记信息不一致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四)禁用区内强化执法监管,公安交警部门对运输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车辆进行核查,对不符合上述第三条要求机械禁止进入禁用区作业;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强化禁用区内施工工地监管,对不符合上述第三条要求机械进行驱离;生态环境部门强化执法检测,查处超标机械,对企业内部使用不符合上述第三条要求机械进行驱离。

  (五)禁用区内应急抢险作业、自然村庄、田间农业生产使用机械,不受上述使用区域限制。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本通告自2024年10月12日起施行,《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驻政〔2019〕5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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